106年5月26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立法院三讀通過
發表日期:2017/5/26 閱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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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部落訊〕立法委員鄭天財推動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於106年5月26日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,明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,政府應每年寬列預算,推動各項族語發展措施,並應培訓族語老師,學校也要提供族語課程。
三讀通過條文明定,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,地方政府、原住民地區,及原住民人口1500人以上非原住民地區等,應設置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,中央政府則應協助原住民族各族設立族語推動組織。政府應會商各族,研訂原住民族語言新詞,並編撰原住民族語言辭典、建置語言資料庫。
政府應訂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,優先復振瀕危語言;定期辦理族語能力調查,及辦理族語能力認證,並免徵規費。本法施行3年後,原住民族參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、公費留學考試,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認證;政府機關、公立學校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進用人員時,優先聘用具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者。
為落實世界語言權宣言規定,所有語言都有資格在其地區內以其語言作為官方用途。條文明定,原住民地區內的政府機關、學校、公營事業,得以地方通行語書寫公文書;原住民地區大眾運輸工具應增加地方通行語播音;政府處理行政事務、實施司法程序時,原住民得以族語陳述意見,政府應聘請通譯傳譯之。
條文明定,學校應依12年國民基本教育本土語言課程綱要規定,提供原住民族語言課程,以因應原住民學生需要,並鼓勵學校以原住民族語進行課程教學;教育主管機關應培訓族語老師,協助地方政府以專職方式聘用為原則。
另外,條文規定,政府應每年寬列預算,推動各項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措施;政府捐助的媒體應製作族語節目、語言學習課程,並出版原住民語言出版品,使用族語比例不得低於總時數5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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秀姑巒溪阿美族數位文化-整理報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