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部落訊]歷時1年終促成政府依原基法發布解釋─原住民族得因自用獵捕野生動物,且自用不限本人!
過去不符原基法的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-1條,只可因傳統文化、祭儀獵捕野生動物─原住民族基於自用獵捕卻會被判刑!
這一年中,天財率先並不屈不撓質詢各機關、召開多場協調會,監督協調原民會與各部會,將其主管的法律,依原基法作成解釋!
為維護原住民本應受原基法保障之各項權益!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在105年10月7日立法院總質詢時,行政院林全院長承諾在二個月內,要求中央原民會及農委會,將不符合原基法的野保法第21-1條,依原基法作成解釋(註1)原住民族得基於自用獵捕野生動物!延宕半年後,但終於完成!
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在並於106年3月16日親自召開協調會強烈要求:
『自用』獵捕野生動物,不可限於本人!依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慣習,應為『供本人、親屬或依傳統文化供分享之用』皆屬之!
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表示促成中央原民會及機關,配合原基法作成野保法解釋,只是個開始!
近期將陸續完成『森林法、漁業法解釋』。
然而,目前仍有許多的鄉親,明明符合原基法,卻因各種未配合原基法修正的法律,被起訴、被判刑!
立法委員鄭天財Sra
Kacaw會持續努力,持續監督要求政府各個機關,將所有不符原基法的相關法律,修正並完成解釋,以落實原基法對於鄉親們的保障!儘速讓鄉親免於再遭國家不合法的訟累!
註1:
原基法第19條:
原住民族得基於傳統文化、祭儀、『自用』獵捕野生動物。
原基法第34條規定:
不符合原基法的其他法律,應配合原基法修正,未修正前,應配合原基法作成解釋適用。
補充資料:
2016年6月21日https://goo.gl/cPbSRA
國家應對於鄉親明明符合原基法,使用自己祖先土地、採捕自然資源,卻被起訴的案件,應撤告並不予訴追!
2016年10月7日https://goo.gl/Gu7s64
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向行政院林全院長表列解說:
森林法、野保法、國家公園法、漁業法、礦業法、土地法等,11年不但未配合原基法修正,更未依天財提案修法的原基法第34條第2項,依原基法解釋,造成許多鄉親繼續被起訴、判刑。各機關應盡速依據原基法作成解釋!
『原住民族狩獵權』『野生動物保育法』『原基法第19條』
『原基法第34條』
秀姑巒溪阿美族數位文化-整理報導